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請示》(浙勞仲〔1994〕2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是發包單位的職工并屬于合法承包者,其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訂立了經濟承包合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則按照合同執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負責。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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