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65歲受害者也應該計算誤工費
案例
張某,今年65歲,曾是政府部門的一名職工,退休后在兒子開的家電城幫忙(售賣家電、看店)。2012年4月3日,張某在從家里前往店里的路上,被一輛機動車撞倒,隨后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共花費醫療費9562元,住院15天。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機動車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因張某與肇事者協調不成,故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者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肇事者對張某的費用皆予認可,但認為其投保了交強險,張某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對張某的其他費用(除誤工費)表示認可,但對誤工費不予認可。
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已經退休,且沒有收入來源,不應該計算誤工費。
張某認為:自己雖然已經退休,但是身體很好,退休后自己便在兒子的店里幫忙,兒子因此也減少了請一名員工的開支。自己雖然沒有從兒子這里拿工資,但自己確實創造了價值�,F在因為自己住院,兒子又請了一名員工,每月1500元。所以我方計算誤工費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誤工費按每月1500元計算。
筆者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時間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上述的規定中,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計算的條款,保險公司主張退休后不能計算誤工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誤工費本質是補償受害者因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損失,其具有一種補償的性質。只要受害者在創造價值,有實際收入,那受害者在務工時間內所減少的損失就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本案中雖然張某65歲,已經退休,但是他依然在工作,他使自己的兒子少請了一名員工,張某的誤工費實際上是其兒子在張某受傷期間多支出的費用,所以張某主張的誤工費應得到支持。這也是對勞動的尊重,對勞動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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