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紀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兩金嗎
問:袁某于2012年4月在某公司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傷情穩定后繼續在公司上班。2013年3月,袁某未向單位請假連續曠工15天以上。于是,公司以袁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送達。因某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袁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而公司認為袁某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解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不應該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問:因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的工傷職工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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