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患高血壓算不算工傷
新華網浙江頻道4月15日電 平陽縣經貿局公務員周先生認為,自己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感到勞累過度,身心疲憊,經醫院確診,患上了高血壓病及并發癥。
此后,他所在的單位向平陽縣人事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的申請,但未能得到認定。于是,又引發了一場人事部門是否該對公務員的工傷作出認定的訟爭。昨天,平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公務員患高血壓求工傷認定
周先生說,2000年5月至6月間,他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由于持續勞累過度,導致患上了高血壓病及并發癥。醫生告訴他,這種疾病一時難以治愈,這對他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3年12月,他所在的單位就他的這種病況,申請平陽縣人事局進行工傷認定。
2004年11月,平陽縣人事局作出復函,根據溫州市人事局《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的通知》,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職業病的認定,必須經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門機構診斷鑒定,方可認定;而周先生所患的高血壓病,不屬于《職業病目錄》所規定的范圍,不符合衛生部的文件精神。
該復函沒有明確作出周先生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
不在職業病之列該如何認定
周先生對此不服,隨后向溫州市人事局提起行政復議。他認為,他的病雖然不在《職業病目錄》之列,但屬于在工作區間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情況,請求給予工傷認定。
去年2月,溫州市人事局作出復議決定,撤銷平陽縣人事局的復函,并責令其對周某經過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后,再作出重新認定。
周某還是不服這一決定,認為溫州市人事局要求經過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的設置程序,妨礙了他的申請工傷認定的合法權利。隨后,他便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請撤銷溫州市人事局的行政復議決定。
鹿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周某的病情不在《職業病目錄》之內,無法進行職業病鑒定,并且也未主張這屬于職業病類的工傷。因此,設定職業病鑒定程序,經過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工傷,也就無法得到肯定或否定。鹿城區法院判決,撤銷溫州市人事局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溫州市人事局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公務員工傷是否該人事部門認定
去年7月,溫州市人事局再次作出復議決定,撤銷平陽縣人事局的復函,責令其重新認定。可幾個月過去了,平陽縣人事局還是沒作出重新認定。今年3月,周先生將該局告上平陽法院,訴請判令該局履行溫州市人事局復議決定的職責。
平陽縣人事局認為,他們不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規定人事部門有認定工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溫州市人事局責令其作出重新認定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平陽縣人事局沒有必須執行的義務。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周先生則認為,既然溫州市人事局作出了責令平陽縣人事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復議決定,那么平陽縣人事局就應該履行其責,對此重新作出認定。
平陽縣法院經過審理,將擇期作出宣判。
腦力勞動引發的疾病何時列為職業病
記者從職業病診斷機構了解到,目前,從事大量腦力勞動的人群,頸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壓等疾病高發。他們患高血壓、冠心病等心腦血管疾病的幾率,是一般輕體力勞動人群的兩倍。但是,這些病種目前尚未被納入職業病范疇,因此也難以被確認為工傷。
但是,有關職業病防治專家認為,受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的約束,以上病種尚未被正式列入法定職業病,但職業病的病種有調整、增加的空間,因為“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有關專家認為,目前,在歐洲一些國家,已把腦力勞動者也列入職業病高發人群,把電腦操作員的“腱鞘炎”列入法定職業病。在我國,目前只能先把有限的資金,投入到保障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體力勞動者。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涵蓋的人群和病種會有調整和增加。(今日早報 乾坤劍 胡軼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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