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出游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4-06 10:21:00 瀏覽量:
薛某的公司組織員工出游,路上大巴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薛某受傷,現在該交通事故的索賠事宜正在辦理之中。
請問律師,像薛某這樣的情形,能否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她拿到賠償,是否會影響工傷的認定?
——胡先生
上海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回復如下:
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應以薛某受到的傷害是否是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而造成的作為衡量標準。
單位組織集體出游是否與工作相關,還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活動中包含了與工作內容相關的因素(如帶有培訓、調研的工作目的等)或者集體出游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如不去視為曠工),則可認為具有因工的性質。
而如果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是純粹的游玩性質,一般不能認定為具有因工性質。
因此,薛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關鍵看這次出游是否與工作有關。
另外,按照上海高院的有關規定,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償案件時,如查明勞動者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獲得足額賠償,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則,勞動者仍在工傷保險賠償中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薛某拿到交通事故的賠償后,即使可以認定為工傷,但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復部分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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