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能否對停工留薪期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08-22 09:27:00 瀏覽量:
職工工傷賠償后,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仲裁,請求支付停工留薪期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此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與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二倍工資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但是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關于二倍工資的例外情形之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因工負傷勞動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續勞動關系的”,不屬于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
筆者認為,停工留薪期間,工傷職工已經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而且在這段期間職工未能提供勞動,即公司未再實際用工,此時不負有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因此工傷職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無法律依據,不應得到仲裁委支持。(云南省水富縣人社局 郎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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