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提前返崗,可以主張雙份工資嗎?
作者:張士謙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20-05-21 17:20:00 瀏覽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說,工傷治療、修養期間,員工可以不上崗、不工作,但工資照發。
但是,有些員工不知道自己的該項權利,或者是出于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停工留薪期滿前,提前返崗上班,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同時主張雙份工資嗎?
答案是:不可以!
因為停工留薪期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的一項權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
各地法院傾向性觀點認為,職工提前返崗是對該權利的放棄,只能在正常工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之間選擇其一!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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