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照企業上班,工傷照樣賠償
2009年6月,車芳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個月后,車芳在為公司送貨款中不幸因車禍受傷,不僅花費了3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8級傷殘。可直到車芳請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時,才知道公司早在與車芳簽訂勞動合同時,便已經被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公司以此為由拒絕了工傷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車芳仍有權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
其一,車芳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獲取賠償。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其二,車芳也可以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獲取賠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本案情形當屬其列。
對由此導致的傷殘后果,該辦法規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 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車芳可以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人民法院處理。一是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二是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在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仲裁不服的情況下,車芳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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