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期于近日正式出版,該期案例欄目載有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涉及工傷保險待遇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給付問題。本期整理了該案裁判摘要和裁判理由,并附相關案例、觀點及法律依據,趕緊看看吧!
【最高法公報案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仍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候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仍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裁判理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給予的補救和補償,它不應受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響。首先,《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該規定僅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條件,并未將合同解除方式與原因作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條件。其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僅在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治療的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屬于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再次,舉輕以明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時,用人單位尚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那么用人單位在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更是理所當然的。
【相關案例】
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仍應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索迪斯(上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人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劉建清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案涉勞動合同雖因工傷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而被用人單位解除,但根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性質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精神,系對工傷職工勞動關系結束時的就業補助性質,以彌補因工傷帶來的就業弱勢和不利,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案號:(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40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年1月17日
2.退休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無法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楊甫根與無錫市第四紡織機械有限公司等工傷待遇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退休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無法獲得支持,因為該兩項待遇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為支付條件,從形式上看,退休職工的勞動關系早已因退休而終止,不符合享有該兩項待遇的條件;從實質上看,退休職工已經不需要再依法就業,其醫療費也已通過社保機構報銷,不需要額外補償。
案號:(2012)錫法民初字第1246號;(2013)錫民終字第028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18期
3.已達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未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杭州藍盾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李素華勞動爭議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只有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在已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情況下,才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以已達退休年齡的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未舉證證明該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單位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案號:(2014)浙民申字第894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基數認定——蔡瑞龍與淮南市八公山煤炭產供銷總公司靜安煤礦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被政府依法關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終止,工傷職工有權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應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案號:(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55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權威觀點】
觀點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功能在于保障傷殘職工再次就業前的基本生活和繼續治療以及對因傷殘可能產生的就業弱勢的補助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實行這項補助,是為了保障這類部分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尋找到新的工作以前,能夠負擔基本的生活開支,并有能力繼續接受治療。此外,也由于傷殘導致他們今后在就業時可能會與普通求職者存在一些差距,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作為對其可能產生的就業弱勢的補償。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決定了醫療消費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信春鷹主編,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觀點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應當享有的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以往被稱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這部分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除非工傷職工具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鑒于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仍具有大部分勞動能力,可以通過勞動自食其力,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視客觀情況依法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這些待遇是正常職工享受不到的。這是因為,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傷病治愈或醫療終結后,有可能傷病發生變化需要治療,而且可能會在今后的求職就業中與非工傷人員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難。同時,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決定了醫療消費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摘自《工傷保險條例解讀》,《工傷保險條例》起草人編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dian/7095.html
上一篇:最高院關于補繳社保爭議的四個答復意見(附判例)
下一篇:最高院關于勞動爭議的傾向意見匯總(民事審判信箱匯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