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宣布腦死亡,可否認定為死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基本案情】
原告:何世運
被告: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告何世運之子何慶華系永光實業公司員工。2014年3月20日晚,何慶華在永光實業公司加班時突發疾病被永光實業公司送人始興縣人民醫院搶救。根據始興縣人民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何慶華的住院病歷、死亡記錄顯示,何慶華于2014年3月20日19時15分人院,經診斷為:(1)腦干出血;(2)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組;(3)雙肺感染。2014年3月21日8時38分出現自主呼吸停止,血氧為0%,深昏迷,對刺激無反應,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此時予以呼吸機機控處理。
2014年3月22日8時38分自主呼吸無恢復,深昏迷,對刺激無反應,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臨床診斷為腦死亡。2014年3月23日10時15分出現心跳停止,2014年3月23日11時13分,宣告死亡。2014日4月18日,永光公司為何慶華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4年5月5日作出了始人社工傷不認字(2014)00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原告何世運不服,向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了韶人社行復[2014] 2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何世運不服,向始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韶關市始興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判決:一、撤銷被告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始人社工傷不認字[2014] 00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責令被告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宣判后,被告人社局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判決,駁回了始興縣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被告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勞動保障部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何慶華在2014年3月20日19時15分加班時突發疾病被送入始興縣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為:(1)腦干出血;(2)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組;(3)雙肺感染。2014年3月22日8時38分何慶華被診斷為腦死亡。腦死亡是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對于死亡的概念,我國并無出臺相關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死亡標準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故“四十八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按照腦死亡的標準予以解釋。何慶華從入院搶救至被診斷為腦死亡時間在“四十八小時”內,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因此,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始人社工傷不認字[2014]00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由于我國并無有關死亡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意,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時,應適當向勞動者傾斜,從立法本意上來說,將腦死亡作為認定工傷中的死亡標準,充分保護了勞動者權益,對依法行政,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意義重大。
本案中始興縣人社局認為應當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注明的死亡時間作為死亡的標準問題。《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明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進行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因此,始興縣人社局認為何慶華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筇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突發疾病在 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說明,在始興縣人社局未能提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說明其所朱張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撤銷始興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有依據。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案例編輯:張士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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