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6)浙民申1780號
【案情概要】
2011年8月11日,王老大進入呆蒙公司工作,從事針車車包崗位(工種),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5年3月25日,王老大通過掛號信向公司郵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稱因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
工作期間,王老大自愿簽訂了一份放棄社保申明書,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公司將應支付的社保份額計入計件薪酬。
王老大于2015年3月20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公司補繳社保,并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0700元。
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裁決。王老大后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王老大作出的放棄社會保險,由公司將其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計入工資的聲明,不符法律規定,屬無效約定,公司應當為王老大補繳社會保險費,王老大應當返還公司社會保險補貼。具體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公司應負擔數額為準。
因王老大自愿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現又以公司不辦理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宣判后,王老大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法院主動保護公司利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告不理是審判原則之一。公司沒有提出反訴,沒有主張社會保險補貼的返還,而法院判決返還社保補貼,無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承諾,雖系自愿但因不符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由于公司已將其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計入工資報酬中,故原審在判令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同時,結合公司的抗辯判令王老大返還公司在該期間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核定應當支付的社會保險補貼,從而相互抵扣,亦無不當。
結合王老大系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故其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判決】
王老大還是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雖然原審認定了《自愿放棄社保申明書》的真實性,但因該申明書不符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
鑒于王老大自愿簽署《自愿放棄社保申明書》,且事實上已經通過領取工資報酬獲得了公司本應繳納的保險費,由此,原審判令公司補繳社保的同時判令王老大返還社會保險補貼,及駁回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并無不當。否則有可能導致勞動者一方面要求將社會保險費用計入工資發放,另一方面又主張補繳保險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道德風險。
最后,浙江高院駁回了王老大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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