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司機
被告: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3年2月到第三人濟源市某物流公司上班,經公司安排負責從事貨運工作。2014年8月8日,原告司機陳某在駕駛公司所屬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車載原告陳某),與前方順行重型半掛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多處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對事故不負責任。
原告多次與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均遭到拒絕。后經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直接依法向被告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請求確認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為工傷,被告以原告與濟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決定對原告的申請不予受理。
原告認為被告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201701《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存在明顯錯誤,特提起訴訟,望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后經查明車主是謝某,謝某將車輛掛靠在濟源市某物流公司。
【裁判結果】
孟州市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孟州市法院(2017)豫0883行初55號行政判決;二、撤銷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編號為201701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三、責令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對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各方對謝某將車輛掛靠在濟源市某物流公司、陳某受雇于謝某以及陳某受傷的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的是掛靠人所雇傭人員申請工傷的是否應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一般來講,職工申請工傷的,應當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特殊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規定從有利于職工的角度出發,明確掛靠人所聘用人員因工傷亡的以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而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這是對工傷保險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時應當適用。
本案中,陳某作為掛靠人所聘用人員受傷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特殊情形。陳某申請工傷的,不需要以其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受理。綜上所述,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考慮本案的特殊情形,其作出的編號為201701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一審判決亦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陳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孟州市人民法院 梁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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