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建筑施工中的勞動者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招用后,其受傷情形符合工傷認定規定范圍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南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某建公司)。
原審被告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區人保局)。
南通某建公司系某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某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某某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某某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同年11月10日,某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某某與南通某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南通某建公司。同年12月29日,張某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某區人保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某某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某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某某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某區人保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某某受傷為工傷。南通某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某區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裁判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某區人保局以張某某提交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為證據,認定張某某與南通某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某區人保局未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書已送達南通某建公司,也未再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核實,南通某建公司又未承認其與張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張某某與南通某建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某區人保局即作出認定張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所受傷害為工傷的結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遂判決撤銷某區人保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勞動部12號文)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南通某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某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某某進行油漆施工。原審被告某區人保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二審法院應予認可。被上訴人提出其與上訴人不具有勞動關系的意見,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所舉證據已證明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上訴人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原審被告據此作出被訴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審被告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意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勞動關系成立與否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本案中,張某某受雇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其與南通某建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張某某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是主要爭議。
一、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者招用的勞動者,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部12號文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在建筑工程、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違法層層分包屢禁不止,造成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力的情形下,該規定直接設定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義務,即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對于該規定中用工主體責任的性質和內容為何,司法實踐中仍存爭議。對于能否據此直接認定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一種觀點認為,用工主體責任與確認勞動關系沒有聯系,不宜以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為由,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用工主體責任中包含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較為可取,上述規定中,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為 “用工主體責任”的應有之義。
首先,勞動部12號文的題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該文件的目的,即為規范勞動行政管理中勞動關系的認定,其中,第四條意在通過明確勞動關系,以此遏制建筑、礦山企業非法用工的現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從制定規則的目的角度出發,還是從規范性文件和條文本身的文意考慮,都應當將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充分條件。
其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采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一般侵權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下,各方當事人往往就責任主體問題糾纏不清,并且,勞動者很可能因無法證明自己的過錯情況而得不到充分賠償;無過錯責任避免了各方當事人就責任主體、過錯認定等問題扯皮,勞動者也可以得到充分賠償。因此,將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系聯系,有利于迅速明確責任,也有利于勞動者受傷后得到及時、全面的救濟。
再次,直接確認勞動者與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有利于遏制建筑施工企業違法分包行為。實踐中,一些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層層轉包,既承包了工程,賺取了利潤,又逃避了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勞動風險。確立建筑施工企業與違法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直接提高了違法建筑施工單位的經濟成本,用人單位在享有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著相應的風險和義務。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不重新考慮勞防成本,違法招工的不良現象自然會被遏制;發生工傷事故后,用工主體責任也從經濟上制裁了建筑施工企業的違法發包行為,有利于實現權利義務之間實質上的平衡,促進建筑施工業人力資源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本案中,原審被告以被上訴人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為由,依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本院應予認可。同時,被上訴人提交的《油漆承攬合同》和李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其與李某某簽訂了《油漆承攬合同》,將油漆工程分包給李某某,李某某又稱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張某某進行油漆施工。而李某某、王某某作為自然人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上訴人油漆工作屬被上訴人承建工程施工內容。李某某與南通某建公司簽訂的上述合同中亦約定了南通某建公司負責提供李某某方人員的食宿條件;李某某方進場后,職工必須遵守南通某建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服從工地領導和安全員的指揮等涉及李某某方勞動者應受被上訴人管理、指揮等事項。因此,被上訴人提出其與張某某不具有勞動關系,張某某與王某某存在雇傭關系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
二、上訴人受傷是否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所舉證據已證明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上訴人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原審被告據此作出被訴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從職權上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被上訴人稱上訴人受傷系他人造成的事實并不改變上訴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也不影響原審被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對上訴人受傷作出工傷認定,故被上訴人的上述意見,法院難以支持。
其次,從程序上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某區人保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向南通某建公司送達《受理通知書》和《舉證通知》,告知南通某建公司舉證。南通某建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且無正當理由。南通某建公司未積極舉證,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某區人保局在自行調查后,認定張某某與南通某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編寫人:岳婷婷、劉智敏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dian/8113.html
上一篇:在新單位工作導致職業病加重的屬于工傷范疇
下一篇:離崗前未體檢,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