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通政規〔2015〕3號)已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現就貫徹執行暫行辦法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從參保繳費的次日起生效。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多個用人單位同時參保繳費的,工傷發生后由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應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傷殘津貼。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按規定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五、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選擇按項目合同額繳費參保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對應不同的待遇標準,由施工單位選擇確定,待遇支付按《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工傷職工實際工資高于工傷基金支付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六、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選擇按項目合同額繳費參保后發生一至四級工傷,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應在注冊地為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代發待遇由參保地和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年進行結算。
七、非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選擇在我市按項目合同額繳費參保,為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應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該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八、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傷殘津貼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其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改制、撤銷、關閉,在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向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傷殘人員社會保險費,按照規定妥善解決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并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提取舊傷復發時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由工傷職工自行安排。
九、本意見實施前,用人單位在破產、改制過程中已對工傷職工待遇做出處理的,不再重新核發其工傷保險待遇。
十、參保職工工傷后用人單位按規定及時向人社部門進行工傷事故備案的,按正常工傷醫療待遇處理;生產型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可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十一、參保職工工傷后,符合市外轉診條件轉外就醫的,轉外就診的醫院必須是當地三級以上(含三級)或上一級?乒kU協議醫療機構。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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