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鎮勞鑒委〔2018〕3號
各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總工會,鎮江新區組織人事部,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現將《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切實維護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客觀、公正、規范地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10〕12號)、《關于加強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40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規定如下:
一、鑒定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此規定程序辦理。
(一)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范圍
1、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范圍
1、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2、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三)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范圍
1、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過12個月以上的確認;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確認;
3、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二、鑒定申請
鎮江市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和鎮江新區)范圍內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向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提出;各轄市(指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范圍內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向所在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時間為每年雙月份(即:2、4、6、8、10、12月)的1至15日。
(一) 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職工、職工供養親屬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填寫《鎮江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工傷鑒定申請表》),經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簽名,提出鑒定申請。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鑒定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老工傷”確認決定書》復印件;
(4)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詳細有效聯系方式;
(5)醫學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主要檢查報告等病歷資料復印件以及職業病患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出院小結要加蓋醫院醫務處(部)專用章。
(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申請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時,應當填寫《鎮江市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因病鑒定申請表》),經職工本人或供養親屬,用人單位蓋章后,提交鑒定申請材料。
2、沒有用人單位的,由職工本人填寫《因病鑒定申請表》,經本市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確認后,提出鑒定申請。
3、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員在進入用人單位前已經發生的原發殘疾程度和靈活就業人員實際參保繳費前的原發殘疾程度,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因病鑒定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職工或參保人員的詳細有效聯系方式;
(4)死亡職工與其供養親屬之間的關系證明;
(5)醫學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主要檢查報告等病歷資料復印件,其中出院小結要加蓋醫院醫務處(部)專用章。
(三)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停工留薪期需要超過12個月以上的、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以及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按照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提出相應申請。
三、 鑒定受理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受理條件如下: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2、職工非因工或因病傷殘,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存在勞動功能障礙的;
3、符合供養親屬范圍的;
4、提交資料齊全。
(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勞動能力鑒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天內補正有關材料,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有關材料,視為自動放棄鑒定申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辦理受理手續。
(三)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及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組織查體前告知其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提交有關傷病殘情況資料或派員到查體現場。
四、技術鑒定
(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每年的單月份(即:1、3、5、7、9、11月)統一組織全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如數量多,分批分次的進行鑒定。
(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鑒定人實行指定醫院、規定時間、集中體檢的辦法進行醫療檢查。病情復雜或情況特殊的,統一集中到鎮江市區內集中檢查。
(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被鑒定人傷病殘情況,按照臨床醫學分科類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進行技術鑒定。
(四)鑒定專家在審閱被鑒定人傷病殘情況資料的基礎上,對被鑒定人的傷情、病情和功能情況進行醫學檢查,提出醫學鑒定意見,作詳細記錄,并分別簽名。鑒定專家認為需要的,可以要求被鑒定人進行補充醫學檢查或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有關診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中止鑒定:
1、被鑒定人傷病殘情尚未相對穩定需要繼續治療或觀察的;
2、被鑒定人無故不參加或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集中醫療檢查;
3、被鑒定人拒絕醫療鑒定專家提出的補充醫療檢查的;
4、被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不配合檢查導致不能真實反映傷殘情況的。
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復勞動能力鑒定程序。中止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期限。同一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出現兩次中止情形的,終止本次勞動能力鑒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終止情形消失后,重新申請鑒定。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鑒定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或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鑒定結論及復核
(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時提請召開勞動能力鑒定評審會,可邀請有關體檢專家參加,對被鑒定人的醫療檢查和專家組提出的鑒定意見進行集體評審,作出鑒定結論。
(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注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
(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被鑒定人或供養親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老工傷”確認決定書》編號;
4、鑒定依據和結論;
5、訴權告知。
(四)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核鑒定。復核鑒定應當在3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復核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再次鑒定及復查鑒定
(一)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復核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復核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申請由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受理。逾期未申請的,鑒定結論即生效。
(二)再次鑒定須由申請人填寫《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再次鑒定申請表》,詳細說明不服理由,并提交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認定書、身份證及病歷資料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應當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發生工傷之日工傷職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沒有提交工傷職工在發生工傷之日已參保繳費證明的,應當補正。
(三)由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及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及時將再次鑒定申請表中的項目完整、準確地錄入江蘇省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網上申報系統,同時預約再次鑒定查體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和鑒定當事人。
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及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再次鑒定工傷職工在市級鑒定中專家檢查情況復印件、影像視聽資料及工傷職工參保情況等有關材料一周內移送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1、超出職工工傷鑒定范圍的;
2、無有效《工傷認定決定書》的鑒定;
3、要求超出工傷認定書載明的傷位、傷情的再次鑒定申請;
4、對《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確認的傷位、傷情不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終止再次鑒定程序并退回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重新鑒定:
1、市級鑒定遺漏《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對傷殘等級或護理等級有較大影響的受傷部位、傷情的;
2、市級鑒定超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對傷殘等級或護理等級有較大影響的受傷部位、傷情的;
3、市級鑒定傷情檢查嚴重失實的;
4、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認為工傷職工傷情未相對穩定的;
5、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認為有影響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的其他情形。
(六)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續存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七)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干擾鑒定秩序,妨礙鑒定人員正常工作的;
2、弄虛作假,制造偽證的;
3、有意隱瞞有關資料、證據的;
4、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后,發現并查實單位或個人有作假行為的,撤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七、 立卷歸檔
1、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后,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及各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將勞動能力鑒定材料立卷歸檔。
勞動能力鑒定檔案至少保存50年。
2、勞動能力鑒定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交的有關資料、技術鑒定中的專家組詳細記錄、鑒定意見、補充醫學檢查報告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等材料。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對勞動能力鑒定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附: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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