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鼎大名的481號文件終于被廢止了!2017年1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正式發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廢止76份文件。481號文件赫然列入廢止文件之列!
這個運用率和知名度非常高的規定,較長一段時間以來,HR、律師、仲裁員、法官在實踐中都較為困擾!這就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481號)。481號文件的廢止,結束了近十年的八大標準分歧和紛爭。不過,廢止后仍會留下兩大問題值得探討:
一、解決了8個標準分歧問題
1.解決了25%還是50%-100%的賠償金標準問題
481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工資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加發相當于(所欠)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支付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就是在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工資、未支付經濟補償這三種情形下,加護賠償金的25%和50%-100%的標準差異,而且還有是否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異,解決了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爭論!
2.解決了25%還是50-100%的賠償金標準問題
48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支付經濟補償,且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就是50%和50%-100%的標準差異,而且還有是否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異,導致實踐中出現一些爭論!
3.解決了經濟補償的12年上限標準問題
481號文件第五條、第七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最多為12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最多支付12個月。
這就解決了12月上限限制標準不一的問題。
4.解決了經濟補償下限為企業平均工資還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
481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未規定經濟補償的下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這就解決了經濟補償下限到底是企業月平均工資還是最低工資標準問題。
5.解決了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周期問題
481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兩者都明確為解除前十二個月,但在勞動關系跨越《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時,難免會產生一些分段計算帶來的周期誤解或混淆。
6.解決了“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補償”的準確稱謂問題
如前所述,481號文件稱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稱為“經濟補償”。盡管《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為“經濟補償”,但實踐中稱呼不一。
這就解決了稱謂的準確問題,現有規定均為“經濟補償”,而非“經濟補償金”。
7.解決了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問題
48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關系跨越《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需要分段計算時,就存在勞動者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481號文件可計算為一年,要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則只需支付半個月工資。解決了計算標準不一的問題。
8.解決了裁員支付經濟補償是否需要規模要求的問題
48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即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這就存在裁員的規模要求,481號文件沒有規模要求,《勞動合同法》則有20人或者10%的規模要求。
二、留下的問題
1.經濟補償是否為正常生產情況下的月平均工資
481號文件明確,經濟補償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的月平均工資,排除了非正常情況下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有利于保護勞動者,避免用人單位的一些惡意規避行為。
但《勞動合同法》并無此規定,如何執行將直接影響到勞動者權益,以及影響到對用人單位管理的導向。
2.是否還分段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此規定,多數地方對于200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481號文件計算。
隨著481號文件的廢止,“當時有關規定”也不復存在,這條的作用是不是宣告終結了?
三、廢止了一項待遇,即廢止了醫療補助費的規定
481號文件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
隨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我部對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已有新規定替代、原有依據已廢止等原因,應當宣布失效或廢止。現宣布失效26份文件(見附件1),廢止76份文件(見附件2)。
附件: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錄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布廢止的文件目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7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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