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的指導意見
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為進一步明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終局裁決適用范圍,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終局裁決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山東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終局裁決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終局裁決案件的適用范圍
(一)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適用
1.“勞動報酬”爭議,指因用人單位是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勞動報酬。
2.“工傷醫療費”爭議,指因用人單位是否應依法直接承擔勞動者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而發生的爭議。工傷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
3.“經濟補償”爭議,指因用人單位是否執行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關于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等方面而發生的爭議。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經濟補償。
4.“賠償金”爭議,指因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發生的爭議。賠償金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適用
1.“工作時間”爭議,指因用人單位執行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訂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2.“休息休假”爭議,指因用人單位是否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訂的勞動規章制度中有關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護理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單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社會保險”爭議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的爭議;
(2)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是否應當依法承擔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因要求按國家勞動標準執行工作時間、享受休息休假權利和社會保險而發生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爭議,按本意見一(一)項規定執行。
二、終局裁決案件的適用原則
(一)主體條件
終局裁決適用僅限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裁決標準
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其中一項或數項的,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含義,是指裁決時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關于集體爭議適用終局裁決問題
按集體爭議立案的案件,單個勞動者請求的事項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四)裁決內容同時包含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情形的處理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制作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若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系緊密關聯,不宜分別進行裁決的,按非終局裁決處理。
三、終局裁決案件的文書制作
(一)關于文書編號
一個案件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分別作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時,兩份裁決書的編號可采用一個案號兩個支號的形式。
(二)關于仲裁終局裁決書釋明救濟權利的表達問題
在終局裁決書中,要明確告知勞動者的起訴權和用人單位的申請撤銷權。具體表述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者逾期不起訴、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撤銷裁決的,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其他
(一)事業單位與其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發生人事爭議適用終局裁決,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反映。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6年12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8144.html
上一篇: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下一篇: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