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人社仲發〔2018〕11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各區人民法院:
現將《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8日
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號),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以下簡稱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完善裁審銜接工作措施,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進一步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措施。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有利于充分發揮仲裁簡便、高效、靈活的制度優勢和司法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增強仲裁和訴訟公信力;有利于形成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矛盾糾紛合力,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有利于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作出更大貢獻。
二、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法律適用標準
(一)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研究與協調,逐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特別是人事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不斷改進完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立案制度,并逐步推廣網上預約立案。有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要積極探索建立立案登記制,充分發揮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造成裁審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執行。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結合裁審工作實際,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建議。
三、規范裁審銜接程序
(一)規范案件受理程序。對于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仲裁委員會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于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應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書中告知當事人起訴權時,應統一表述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并作出決定書的案件,當事人再次就同樣的仲裁請求提出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持該不予受理通知書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規范財產保全程序。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可應勞動者的申請,向人民法院轉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審查和處理,并將結果通知仲裁委員會。
(三)規范證據認定程序。依法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標準,加大引導、規范當事人誠信仲裁和訴訟的力度。當事人在仲裁階段認可、在訴訟階段又予以否認的事實,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階段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采信。證人在仲裁階段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的,在訴訟階段可以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四)探索建立協助查證制度。有條件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相互協助查證。雙方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委托對方協助調取、查證相關證據材料,并出具請求協助查證函,寫明協助查證事項,雙方要積極予以配合。通過積累、總結經驗,探索規律,逐步明確、規范協助查證的領域、事項和辦理流程。
(五)規范送達程序。建立效力貫穿于仲裁、訴訟、執行全過程的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設計符合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特點、統一適用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在仲裁階段交由當事人確認填寫,使該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延續于訴訟和執行階段,加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訴訟的送達與執行效率。
(六)規范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先予執行的,應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執行裁決書、裁決書的送達證明等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執行。
四、完善裁審銜接工作機制
(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形勢,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溝通協調爭議仲裁與訴訟中的受理范圍、程序銜接、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推進裁審銜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區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聯席會議,并可邀請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共同參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信息和統計數據的交流,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仲裁委員會要加強爭議案件處理情況追蹤,做好裁審對比情況統計分析,不斷改進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建立案件卷宗材料查閱調取的便捷通道,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逐步實現電子卷宗借閱或共享,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探索建立聯合網絡辦公系統,充分利用現代傳播媒介加強日常工作信息的互通互享。
(三)完善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指導制度。加強對疑難復雜、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研討和交流,開展類案分析,并及時向上級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對尚未制定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的疑難復雜問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聯合制定或發布問題解答等形式予以指導,促進裁審標準逐步統一。加強典型案例的篩選、匯編和發布,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自由裁量尺度、服務當事人等方面的指導作用。
(四)完善相關案件通報制度。加強工作聯動,完善重大集體案件、社會關注度高、新類型等案件的通報制度。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上述類型案件的受理、處理情況,為人民法院后續立案、審理工作做出信息提示,便于進一步做好糾紛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
(五)建立裁審交流平臺。從全市仲裁和法院系統中選派業務骨干,通過舉辦聯合沙龍等形式,定期探討交流辦案經驗,共同研討、調研疑難、復雜、新型、爭議較大的案件和裁審銜接中出現的問題,為促進裁審尺度統一、進一步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等提供意見建議。
(六)建立聯合培訓制度。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發理論性與實踐性并重的精品課程,培育示范性強的現場教學基地,聯合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并通過庭審觀摩、庭審互評、文書互查互評等方式,不斷增強辦案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加強對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業務培訓,促使調解組織功能充分發揮,最大限度將勞動人事爭議化解在源頭。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工作,主動加強溝通協調,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并建立長效機制,將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抓出實效。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明確由專人或一個庭室統一負責裁審銜接工作,有關部門和庭室要積極參與配合。加大政策引導和宣傳力度,增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審銜接工作的了解,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促進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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