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李某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籌備階段便進入公司工作,結果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期間他跟公司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并未繼續到公司工作。那么李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日前,昆山法院審結此案。
被告加克斯公司成立于前年12月31日。但在前年11月份,該公司尚處于籌備階段,李某就已經進入公司從事噴涂工作。前年11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傷,當天入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手拇指近節指骨骨折,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出院后,醫囑全休兩個月。
去年3月,李某和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前年11月9日至去年11月8日。但是李某受傷后,沒有再回公司工作。
去年4月7日,李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自前年11月9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仲裁結果,就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李某于公司成立前已經進入公司工作,并以通過勞動力獲得勞動報酬為目的,同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且由公司提供勞動條件和生產資料,這些都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根據醫囑,李某在出院后休息兩個月,在此期間雙方補簽勞動合同,此時公司已依法成立,其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所以自公司成立之日,其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據此,昆山法院判決原告李某自前年12月31日起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勞動者在公司籌備階段進入公司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傷。后雙方補簽勞動合同,并將勞動期限倒簽至勞動者實際入職之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設立籌備中的公司并不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但該公司在登記成立后與勞動者補簽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所以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該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建立。至于勞動者受傷的行為能否構成工傷,因工傷認定屬于勞動行政部門所進行的行政確認行為,在未經工傷認定之前,該勞動者的損傷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尚不可知。為此,要提醒廣大勞動者:在應聘工作崗位時,要留意用人單位是否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guanxi/7395.html
上一篇:當紅女主播與公司是經紀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下一篇:多重勞動關系,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