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和被代理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1-10 15:17:00 瀏覽量:
案例一 銷售代理和被代理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2010年4月1日,楊某與某制藥公司建立藥品銷售代理關系,負責重慶某區域市場代理銷售,雙方簽訂了《一級經銷合同》《二級分銷合同》《產品區域代理合同書》和《銷售合同》,約定制藥公司向重慶辦事處下達銷售任務,楊某按照銷售額比例獲得代理費。2016年9月,楊某因收益不佳主動與該公司終止了代理關系,雙方協商補償未果,楊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制藥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制藥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補繳社會保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申請人楊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簡析】
楊某與制藥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確是區域業務代理關系,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其次,雙方主體地位平等,沒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隸屬性。制藥公司只向重慶辦事處下達銷售任務,楊某在其代理區域內進行藥品銷售,其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均由其自行安排,雙方除對藥品銷售的利益分配外,不接受制藥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綜上,楊某從事區域銷售代理業務,與某制藥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
來源:四川省人社廳發布2018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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