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清市公交車司機陳師傅于工作期間突發心梗猝死,被公司以其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書”為名拒予認定工傷,該事件引發輿論關注。目前,這名司機已經被福清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市交通局將確保賠償金及時賠付到位,眾多網友懸著的心暫時放了下來,而該事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依然被輿論持續關注。
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視同工傷的條件,不論勞動者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都會被認定工傷。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猝死,企業拒絕認定工傷是非法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由人社部門進行認定。認定工傷后,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負擔工傷賠償金。
盡管猝死司機已經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企業所屬主管部門也承諾確保賠償到位,但這一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熱議,分析、重視其傳遞出的警示價值,依然十分必要。
就勞動者而言,簽署諸如“自愿放棄社保”之類的聲明或者承諾,是不可取的。現實中,有些勞動者出于眼下盡可能獲得更多收入或者對社保制度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在用人單位或明或暗的引導下,簽署了類似聲明或者協議書,一旦發生事故或者無法享受社保權益,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還有可能引發社會糾紛。對此,勞動者應該有正確的認知,不要自愿放棄自己的權益。
就用人單位而言,其警示意義在于,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是其自身可以處分的權利,勞動者“自愿”之類的說法并不會得到法律承認。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愿”為由,減損勞動者的權益,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最終可能得不償失。本案中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免責,反而需要自行負擔工傷賠償金,就是一個明證。事實上,隨著國家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類似行為會受到嚴格監督和制約,明智的用人單位應該放棄類似“小算盤”,少打一些“擦邊球”。
從相關部門而言,這一事件也有一定提示意義。人社部門應以此為鑒,盡快對“自愿放棄社保”“自愿加班”等模糊的制度邊界給予厘清。比如,福建省人社廳明確,企業要求職工自愿放棄社保是違法行為,相信有了這樣的明示,會減少或杜絕其他用人單位步其后塵。期待人社部門加大監管力度,指導用人單位清理類似違法行為,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判定用人單位行為違法的同時,還應對存在問題較多的用人單位或者地方發出司法建議書,給予提醒和防范。
就工會而言,在履行維權服務職責的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勞動領域中的“被自愿”等現象,有針對性地通過“兩書”制度,督促用人單位糾正違規違法行為,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遠離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做法;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指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合法用權,樹立以職工為中心的思想,多做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不做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事。
剖析典型個案,吸取經驗教訓,完善勞動關系領域相關制度,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們才能更順利地推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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