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已有十年時間。近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發布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十周年調研報告》,全面了解該制度的實踐運行狀況。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的一大亮點。由于很多工傷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無力或無意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導致很多工傷職工無法獲得工傷賠償,家庭因此陷入貧困乃至赤貧的境地。《社會保險法》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這一條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個重大完善。
因此,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從誕生之日起,就被廣大工傷職工寄予了厚望。今年是《社會保險法》實施十周年,這個曾經被寄予厚望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現在執行的怎么樣了,還有哪些地方需要改進,是社會各界特別是職工群體非常關注的問題。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發布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十周年調研報告》。課題組對全國22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的人社部門,以及310個地級市(自治州)的人社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并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有關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案例進行分析。
在調研中,課題組發現一些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不少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請程序中就已經被“卡”住了。“通過案例判決等資料,我們發現,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先行支付申請拒之門外,通常以‘未出臺具體實施細則’‘上級部門未批準’‘缺乏支付系統’等明顯不合理的理由不履行受理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的法定職責,且部分社保機構要求由法院判決支付后方才支付,甚至在法院判決后仍拒絕先行支付,顯然未做到‘依法行政’”。課題組人員介紹。
“報告”認為,從制度層面來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現有依據主要是《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性規范。然而這些法律規范僅對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情形、審核、追償等內容作出宏觀性規定,而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具體條件、審核內容、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數額、追償方案、財務審計、基金風險控制等內容都未進一步明確。“報告”建議對《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或者以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形式,針對現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出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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