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身體損傷,但人社部門卻沒有認定為工傷,法院判決也維持了人社部門的決定。這是什么原因?原來,關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視同工傷的情形,還應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事件:職工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被認定工傷
李某是某礦業公司職工。2020年5月12日,李某下班后離開公司。回家途中,李某與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住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機動車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人社部門的調查,李某離開公司后,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并非回家必經之路。人社部門認為,李某在回家必經之路以外的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李某向法院起訴。
答辯中,人社部門表示,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在其合理的時間內。他上班地點到家約10公里,騎行電動車約40分鐘,而他離開公司到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已經過去了約兩小時,不是回家的合理時間。同時,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并非其回家的必經路線。人社部門認為,李某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從時間和路線上都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其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而李某則表示,自己下班后并非回自己家,而是去了女兒家。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去往女兒家的路上。
結果:發生交通事故地點并未在回家途中必經路線上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正確
法院查明,李某在其簽名提交給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載明,他回家是指回自的家,這是其戶籍及家庭住址登記的地址。其在訴訟階段陳述是回女兒的家,這與其向人社部門提交的申請表載明的回家地址不一致。法院認為,“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更是李某申請工傷認定中應當遵守的義務。在沒有充分證據推翻李某工傷認定申請書自述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對其訴訟階段相反的陳述不予采信。綜上,法院確認李某“回家”是回自己家而非女兒家。
法院認為,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回家吃飯、休息、與家人團聚為目的,從工作場所到達居住地的途中。事故發生地點并不在李某會其住所地的路線上。法院認為,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據此,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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