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應聘未獲允許,后廚幫工跌倒受傷
2017年7月10日,許某在某咖啡館處填寫入職表,某咖啡館負責人吳某認為:“未成年人不同意入職”,并在“意見”一欄簽字。當晚,許某在咖啡館后廚抬垃圾時摔倒,送醫后醫院診斷報告為“左股骨頸骨折”。幾個月之后,許某向南京市某某區人社局(下稱區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2018年3月12日,某咖啡館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區人社局申請中止工傷認定。當天,區人社局對許某工傷認定申請中止。
2019年12月23日,許某又向區人社局申請恢復工傷認定。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判定通知書》載明:2017年7月10日,在某咖啡館工作期間,許某抬垃圾過程中,不慎摔倒,導致左足受傷,其受傷時未滿16周歲,判定許某于2017年7月10日發生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某咖啡館不服,于2020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判定通知書。
人社局未查實受傷部位,被要求重作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社保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在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時,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醫療診斷證明書是醫生對就診病人的傷勢或病情所作的記載和診斷意見,其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中職工受到傷害所造成的傷害情況及傷害程度,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是作為傷情確定的重要依據。社保行政部門應當再結合對職工傷勢病情的直接觀察、提取有關的醫療文件、醫療材料,如病歷、住院記錄、X光片、心腦電圖記錄等,與醫療診斷證明相互印證,綜合作出認定。
本案中,區人社局具有作出涉案判定通知書的法定職權職責,但在涉案判定通知書和本案答辯狀都認定許某系“左足受傷”。該認定與原告提供的醫療診斷證明書、醫院CT檢查診斷報告、DR檢查診斷報告、醫院病歷、出院記錄等醫療材料結論中“左股骨頸骨折”的醫療診斷結論嚴重不符。
江北法院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區人社局在許某具體傷情這一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作出涉案判定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明顯不當,應予撤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七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傷認定申請判定通知書,并責令區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判定。
(作者單位:南京市江北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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