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了方便工傷參保人員因工傷就醫,保證醫療機構高質量提供醫療服務,便于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結算。結合實際需要,將我市8家醫院確定為市第一批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單位,并予以公布。
我市第一批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單位為: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商丘市第三人民醫院、商丘市第五人民醫院、商丘市中心醫院、商丘市中醫院、商丘市立醫院、商丘仁和中醫院、商丘平原醫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救治特點,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統籌規劃和選擇工傷保險醫療轉診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工作需要,在本統籌區域內選擇工傷醫療機構進行資格確定,會同當地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物價等部門加強對本地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監督檢查。
經辦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轉診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中,根據工傷保險工作需要選擇其全部或部分科室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包括服務對象、范圍、質量、期限及解除協議條件、費用審核結算辦法等內容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合作機構名單。
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轉診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嚴格遵守工傷保險的各項規定,為工傷職工提供優質的服務,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辦機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或簽訂服務協議以外的醫療機構急(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1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脫離危險后,未經經辦機構批準,繼續在統籌地區或簽訂服務協議以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或回原籍居住進行工傷醫療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保險協議合作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療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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