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0月10日《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河南周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負責同一路段衛生,輪替各半天上班。一天,二人私下協商換班,結果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路上與轎車碰撞受傷,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公司認為,劉某私下換班違規,不應認定工傷,于是將社保局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劉某發生事故地點在合理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是正常上班時間,因此認定為工傷,二審維持原判。
“私下換班”的經歷,不少上班族可能都有過,有時不會告知單位,一方面是嫌麻煩,另一方面是并未耽誤工作,對此,單位往往持默許態度。可一旦私下換班出了事故,涉及是否構成工傷、如何進行賠償時,事情就容易變復雜。上述案件中,司法機關認為“員工私下換班出車禍”屬工傷范疇,相當于給一些臨時換班的勞動者吃了顆“定心丸”。正如判決書所寫,“二人私下協商輪流上班的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類似替換班情況經常發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應視為默認了換班行為”。
應該注意的是,此案中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并選擇對簿公堂的理由,值得思考。用人單位認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的三原則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而“私下換班”不屬于“工作時間”。這其實是很多工傷認定案件的爭議點所在。如果嚴格按照字面理解,“私下換班”確實不屬于“工作時間”,但如果按照該條例的立法精神,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不管是換班還是正常輪班,勞動者都事實上在這一時間段提供了勞動,因此屬于“工作時間”。上述法院判決即選擇了后一種情形。
這也傳遞出這樣的信號,即在實際裁量權衡過程中要更多考慮立法精神,而不應一味拘泥于字面規定。如此,才能將《工傷保險條例》真正落到實處,讓勞動者的權益真正得到維護。
當然,應該提醒的是,除非特殊緊急情況,勞動者還應盡量遵守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排班安排,盡可能避免私下調班、替班,以減少糾紛和麻煩。
《工人日報》(2022年10月12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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