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上班遭遇車禍,車方賠償后,她又告單位工傷賠償。南岸區法院認為,由于環衛工已經得到了車禍賠償,他們判決工傷賠償只賠償差額部分,共計3.6萬余元。目前,市五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南岸區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紹,2010年8月1日,馮女士入職到重慶市四通環衛有限公司(下稱四通公司)工作,在公路上打掃清潔衛生。同年12月29日,她在南岸區四公里樞紐站外打掃清潔時,被一輛公交車撞傷,住院87天,花了7萬多元醫療費。肇事方、重慶冠忠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冠忠集團公司)支付了這筆錢。
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鑒定為八級傷殘。
2011年8月11日,馮女士和冠忠集團公司達成賠償協議:除了7萬多元醫療費,冠忠另外一次性賠償4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馮女士和四通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2012年5月31日,馮女士將四通公司起訴到法院,稱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被撞傷,屬于工傷,要求四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該交通事故又屬于工傷,勞動者既可以選擇交通事故索賠,也可以選擇工傷事故索賠。但是,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的民事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賠償少于工傷賠償,用人單位則應賠償差額部分。
承辦法官稱,他們根據相關賠償標準,計算出馮女士的工傷賠償總額應為15.1萬余元。冠忠集團公司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支付的賠償和醫療費總金額為11.4萬余元。兩者相差3.6萬余元。
最后,南岸區法院一審判決四通公司賠償差額部分的工傷賠償金3.6萬余元。馮女士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市五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班途中車禍 工傷賠償差額互補
2006年1月20日市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稱,類似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的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案件,為保證分配公平,市高院確定我市采取差額互補的工傷賠償方式。即:受傷職工已獲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額民事賠償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而當民事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時,則由保險機構及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在保障賠償金足額兌付的同時,如受傷職工分別向肇事者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傷賠償金時,法院應中止其后一訴訟。如受傷職工從雙方獲得雙份賠償,法院應支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向其追討重復賠償部分。
有保障賠償高 直接走工傷賠償路子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何桐雨稱,步行、騎自行車、自駕車上下班途中,在必須經過的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且交警部門認定是勞動者主要責任、全部責任之外的,都算工傷。
鑒于重慶市司法實踐不支持重復賠償,何桐雨建議這種情況直接走工傷賠償路子,這是因為:
如果選擇交通事故賠償,車方可能因為轉移財產或者償還能力不足等原因無法執行。而工傷賠償是由國家的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顯然,后者就要有保障一些。
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賠償來計算賠償金,賠償金額比工傷賠償金額要少。因為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等級要比工傷的傷殘鑒定等級嚴格。
交通事故適用的鑒定標準是《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而工傷適用的鑒定標準則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形象點說,工傷鑒定出的8級傷殘在交通事故中可能被鑒定為10級傷殘。而8級賠償比10級賠償高。這樣,工傷賠償計算出的總金額就要高。
因此,勞動者一旦遇到類似情況,必須要抓緊時間先向勞動部門請求認定為工傷,然后啟動工傷賠償程序。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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