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48小時”的時間限定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近年來,在社會生產中出現了多起職工在工作崗位上或者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情況,這對死者家屬和用人單位都是非常大的打擊和痛苦。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其中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
依據此規定,往往不能認定死者是屬于工傷,死者家屬因而不能繼承工傷死亡待遇,還容易背負因醫療傷葬而產生的債務,容易引發家屬質疑和不理解。同時,這也容易引起社會普通群眾和輿論的質疑和抵觸,片面地認為“48小時醫治死了算工傷,48小時醫治之后死了不算工傷”。容易使個別企業產生錯誤理解,為了使職工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標準,而對職工進行無效搶救,拖延48小時之后再宣布死亡,這種情況嚴重違背了法治精神。
從立法的本質上講,《工傷保險條例》體現了對勞動者群體的保護精神,保護的是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48小時”的時間限定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但“48小時”的時間限定又實實在在地對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48小時后死亡的情況,施行了“一刀切”,有違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工傷死亡認定的關鍵不在于時間的限定,而應該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因素。
為此,建議合法認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48小時后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與其工作時間、環境或勞動強度等有直接關系而導致的傷害,救治48小時后死亡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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