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正式出臺公務員等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7-11-28 12:45:00 瀏覽量:
日前,我市正式出臺《南昌市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洪人社發[2016]99號)。《辦法》規定: 從2016年4月始,我市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實行工傷保險,并要求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參保到位。
市本級和未經市人社局委托代辦的縣區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工傷認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門認定;經市人社局委托代辦的縣區,其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工傷認定由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和認定。
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2016年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先行由參保人員所在的組織向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再由財政部門予以追加,以后我市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年度費用將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為了貫徹落實《辦法》,做好這部分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工作,我市還制定印發了《市本級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經辦流程》(洪人社發[2016]125號),相關單位應按照文件規定及時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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