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2019年5月10日,《廣州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對外征求意見,擬將廣州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
征求意見稿基本與廣東省規定一致
4月起,廣東省已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記者了解到,此次廣州市征求意見稿基本與省的規定一致。
根據征求意見稿,廣州市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其機關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廣州市現行的工傷保險八檔基準費率為:0.2%、0.4%、0.7%、0.9%、1.1%、1.2%、1.3%、1.4%。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還實施費率浮動。另據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在上述現行繳費費率基礎上再統一階段性下調30%。
符合資格工傷職工,擬可選擇領取傷殘津貼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用人單位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領取工資的,暫不享受傷殘津貼,如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于月平均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享受傷殘津貼,如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也可選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再享受工資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現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的標準分別為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
另據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其職工發生公傷且已按照當時公傷保障政策確認為公傷的,可以申請辦理原公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手續。在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且經所在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后,其原公傷人員新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級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對《廣州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提出意見: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peien@gz.gov.cn。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州市連新路43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政編碼:51003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廣州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9106.html
上一篇:白銀市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啟動會召開
下一篇:未通知患職業病員工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成員應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