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二審。條例草案明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條例草案,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其中,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除外。
條例草案明確,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草案還明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依法繳納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納入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待遇補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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