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上調2020年工傷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日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轉發了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2020年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94號),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對全市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
調整范圍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已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
1.按傷殘等級調整:工傷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一至四級工傷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6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6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6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6元。五至六級工傷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6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6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6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46元。
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以2019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32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257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933元。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3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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