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沒有受到單位的任何培訓,貴州小伙張普仁在機場進行高空清洗作業時墜落身亡。
事發后,其家屬將該清潔公司和機場訴至法院,索賠26.5萬。據悉,這是云南省首例以“安全生產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的案件,而此案有望在最高法院規定的四級案由中,創設新的案由。
緣起 機場作業 小伙墜亡
5月19日晚,幾名工人來到昆明機場候機樓做清潔,28歲的貴州小伙張普仁在與工友安裝中央空調上的螺絲時不慎踩空摔下,當場死亡。這天是他工作的第三天。
2009年5月16日,張普仁受聘于昆明某清潔公司,5月17日開始上班,5月18日,他就被安排到昆明機場,進行高空清洗作業。在此之前,他既沒干過此類的活,也沒受過公司的專業培訓,他和工友們都沒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事發后,張普仁的家屬在賠償方面與清潔公司協商不成,委托律師走了司法途徑。
索賠 機場公司 連帶賠償
2009年4月23日昆明某清潔公司與云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機場集團)簽訂了一份清洗合同,將昆明機場候機樓內的風口、通風管道等交由該公司進行清洗作業。
“事實上,該清潔公司攬到業務后,就找些臨時工來完成。”原告代理人說,這些工人沒有經過理論與技能考核,更沒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便被公司“趕鴨子上架”,將他們送上了特種作業崗位。
代理人認為,該清潔公司沒有依法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不具備任何安全生產條件”。而云南機場集團“選任失當”,將高空清洗的特種清洗工作承包給他們,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家屬方以“安全生產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該清潔公司和機場訴至法院,索賠26.5萬。據悉,9月1日,官渡法院受理了此案。代理人表示,另一方面,家屬還會以工傷損害為由,再訴清潔公司,索賠12萬余元。
清潔公司 機場方面 沒有責任
“賠償跟我們沒有關系。”昨日,記者電話聯系了機場集團法律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他們是與清潔公司簽訂的合同,不直接針對張普仁本人。張普仁和該公司有勞動關系,他在勞動時出了問題,該找清潔公司。所謂的企業應有高空作業資質,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他們有營業執照,具備一個正規公司的資質就可以了。”
同樣,清潔公司的負責人也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機場沒有責任。”他說:“原告一直強調企業要有高空作業資質證,問他哪個部門發,他們又說不出來。我們去安監局等各部門問了,人家說現在這個沒納入行政許可范疇。”該負責人還表示,他們和原告方已經進行過多次協商,他們愿意一次性賠償16.5萬元,但對方不同意。“工傷也好,安全生產事故也好,不管他們以什么案由起訴,我們都會積極應訴。”
律師說法 創新案由 強化意識
張普仁家屬的代理律師表示,目前對類似事故的民事賠償很少進入法院。如果是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像煤礦爆炸等等,一般都是由政府主導進行賠償,而一般的安全生產事故大部分都是私了,“到法院的也只是要求工傷賠償。”
“此案既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又提起了安全生產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這在之前的法律實踐中是沒有過的,至少在云南省沒有過。官渡法院并沒有立即受理我們的訴訟,是經過一周的研究后才給立案的。”
安全生產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四級案由(共657個)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本案完全可以創設一個新的案由。”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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