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傷賠償標準計算(一)
昆明市工傷賠償計算標準
一、 評殘前的工傷待遇
1、工傷醫療費:
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康復性治療費=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①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②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③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依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 =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①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②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昆明市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 = 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參照云南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報銷限額及管理規定執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①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昆明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護理費:
護理費賠償金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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