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四川省人社系統依法行政制度體系不斷完善,行政決策水平不斷提升,行政執法行為不斷規范,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成效明顯。但是,隨著社會科技不斷進步發展,人社部門辦理的案件數量持續攀升,案情也愈加錯綜復雜,伴隨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思考和研究。
日前,省人社公開發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簡稱《白皮書》),收集匯編了近年來全省人社系統辦理的具有典型性、時代性、新穎性的案件,涉及就業、養老、工傷、勞動關系、農民工工資等多個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川人社將陸續推送《白皮書》中的典型案例,一起來看案例get法規知識點,今天來看看第一個案例。
案情簡介
李某系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職工,2017年11月入職并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前,李某要求公司將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直接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他。公司按照要求將每月應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直接發放給李某,沒有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在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注明:如李某發生工傷事故,責任完全由其本人承擔。
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傷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經調查核實,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省人社廳依法維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一、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均判決支持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沒有履行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責任,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與李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將工傷保險費直接發放給李某,且已經按月履行了發放義務,是否可以不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免除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于無效條款。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市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后,對李某所受傷害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延伸閱讀
目前,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0.2%-1.9%(按行業工傷風險不同,分8個檔次)。我省因地區差異較大,各市(州)執行的行業基準費率略有不同。以成都市為例,當前執行的行業基準費率是國家行業基準費率的50%,即0.1%-0.95%。
本案中,若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成都,其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按第6類0.65%執行。李某月平均工資為5393元(按四川省2018年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計算),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每月僅需5393元×0.65%=35.05元,全年35.05元×12=420.6元。如果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有100名員工,全年只需繳納工傷保險費4萬余元。
若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李某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三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向李某支付以下工傷保險待遇,能夠有效分散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的工傷風險:
工傷醫療康復費用,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393元/月×23月=124039元;
按月向李某支付傷殘津貼5393元/月×80%=4314.40元/月(李某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按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護理費:5393元/月×30%=1617.90元/月(一直支付至李某死亡);
李某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工傷保險基金還將向其近親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但是,本案中的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沒有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就要依法全額承擔李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相關費用支出遠超過其參加工傷保險應繳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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