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結束后不回來上班,算嚴重違紀嗎?
作者: 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04-25 10:49:00 瀏覽量:
【裁判要旨】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結束后,應服從單位管理,提供勞動。如醫療期滿,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0日,王某在某管業公司工作時受傷,后住院治療,醫囑建議其休息至2020年2月2日。王某2020年2月2日后未再提供休假證據及履行請假手續,某管業公司先后三次通知王某上班,否則對其作自動離職處理。王某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等為由拒不上班。2020年3月24日,管業公司以王某連續曠工,嚴重違紀為由,通知工會后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經審理認為,王某在2020年2月2日后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應當認定停工留薪期已經結束,王某應回崗上班,履行勞動義務。王某不服從單位正當管理、拒不上班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管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最終對王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一些工傷人員借工傷而“小傷大養”、“小傷長養”的情況,不向單位提供休假證明,以尚未康復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等理由拒不履行勞動義務。工傷職工的此種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受到規章制度約束,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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