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某地人社部門接待了一位拄著拐杖的勞動者齊某。
齊某是一家服飾公司的生產車間職工。幾個月前,這家公司接到一筆訂單,為完成生產任務,要求生產線員工在中午12點下班后,下午1點即需到崗上班,并規定這一出勤時間安排將持續一個月。
由于齊某的家距離公司遠,他擔心自己回家吃飯難以按時到崗,就和住在公司附近的一位親戚約定,這一個月間的午飯都到這位親戚家解決。
有一天,在中午去親戚家吃飯途中,齊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齊某想讓公司為他申報工傷認定,但公司拒絕,理由是他在去親戚家途中受傷,并不是下班途中,不算工傷。齊某很郁悶,為此來到當地人社部門咨詢,自己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了解齊某的情況后,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告訴他,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他屬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
這是因為,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當考慮三個要素:以上下班為目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內、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由于公司對出勤時間的特殊安排,齊某中午下班后只能去附近解決午飯,他與親戚約定了一個月間去親戚家吃午飯,這一個月間的中午,公司與親戚家之間的路線應屬于齊某的合理上下班路線。因此,齊某在中午下班時間,以下班吃午飯為目的,在去親戚家的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在人社部門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齊某自己申報了工傷,并獲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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