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公司與甄女士存在勞務關系,甄女士在辦公室內突發疾病,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甄女士家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人保局經審核,認定甄女士屬于視同工傷情形,認定為工傷。藍天公司不服,認為甄女士系退休務工者,不應作為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將人保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藍天公司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藍天公司訴稱,甄女士所在村民委員會與原告簽訂協議,利用村內的耕地和本村務農人員,打造生態新村。該協議約定“合作期間的所有項目,應盡量使用村民作為勞動力,為本村解決就業”。故甄女士在原告公司工作。且甄女士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不具備認定“視同工傷”的法律條件。被告認定甄女士為工傷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提起訴訟。
被告人保局辯稱,甄女士與藍天公司之間就勞務關系爭議一案,已經生效民事判決確認雙方于2014年至2016年期間存在勞務關系,并且可以證明甄女士從事工人管理和產品配送管理工作。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以下簡稱第10號答復),載明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甄女士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發布的【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以下簡稱第13號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中,甄女士被同事發現在辦公室內突發疾病,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該情形與第13號答復中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一致,因此,甄女士發生的死亡傷害亦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甄女士發生的死亡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人保局認定甄女士發生的死亡傷害,屬于視同工傷,并無不當。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藍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藍天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第10號答復在出具時,針對的具體案件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的情形。該答復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13號答復,針對的具體案件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時是否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認定的情形。該答復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傷亡者是否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并不影響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和視同工傷情形的條件時,可以認定為工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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