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謝某系浙江某餐飲公司員工。2017年,該餐飲公司組織部分員工到某地進行戶外燒烤活動,當日中午,謝某自行到燒烤活動地附近的水庫游泳時溺亡。謝某家屬認為謝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于是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部門開展了調查,并提取各種證據。其中,該餐飲公司組織活動的相關微信聯絡信息顯示,當日組織的戶外活動主題是燒烤,并非游泳;燒烤場所離水庫有一定距離,水庫周邊設有多塊標明“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人社部門依據上述證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人社部門認為,謝某參加燒烤活動期間離開活動場所,無視水庫警示標識,下水游泳溺死,與工作無關,且游泳不屬于公司組織的活動內容,故其游泳溺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謝某家屬不服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謝某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維持了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爭議焦點
謝某參加該餐飲公司組織的單位活動,能否視為因工外出途中?謝某下水游泳,是否可視為工作事項范疇?
焦點分析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可視為因工外出期間。
謝某當日參加的戶外燒烤活動屬該餐飲公司組織的單位活動,該活動雖非日常工作事項,但對于單位組織的合法并有益于員工身心健康的活動,亦可視為與工作相關的事項,故可視為謝某當日處于因工外出途中。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謝某游泳是否屬于單位組織活動范圍,根據案發后提取的證據可知,謝某離開主要活動場所前往周邊水庫游泳,系自行前往,事先未征得單位活動負責人同意。
從正常思維分析,餐飲公司也不可能組織員工或同意員工在設有禁止游泳警示的水庫游泳。因此,謝某下水游泳這一事項已超過單位活動范圍,因此不能視為工作事項的延伸。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為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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