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五一、十一、春節、端午等屬于法定假日。這些日子不屬工作時間,職工未上班不屬于曠工。對于什么是曠工,國家相關規定很明確,即職工無正當理由,事先又未經批準,在工作時間內未到工作場所上班,即屬于曠工。可是,如此清楚的規定,到簡女士身上卻弄糊涂了。
2015年2月18日至24日是春節假期,期間,在北京同一首歌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蘇州橋分公司當洗碗女工的簡女士被單位以2月18日、19日連續曠工兩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了她的勞動關系,并罰款500元,離職時也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由于公司所主張的簡女士曠工理由不能成立,罰款500元無事實依據,海淀法院審理后判決該公司支付簡女士春節假期之內的勞動報酬、返還500元罰款、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750余元。
從甘肅農村來京打工的簡女士與公司簽訂有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17日,即2015年春節大年三十那天。
庭審中,公司代理人稱,簡女士連續曠工兩天,依據《獎懲制度》規定進行相應處分,合理合法。公司還出示了《獎懲制度》,并表示簡女士入職時,已學習這些規章制度并簽字確認。簡女士曠工后,因本人不在北京,公司按簡女士入職時其登記的家庭住址,郵寄了解除通知書和信函,詳細注明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此外,公司認可未支付簡女士2015年2月工資1916元,但辯稱需從中扣除曠工兩天的罰款500元。
簡女士認可她知曉單位規章制度,但表示自己未曠工,也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簡女士稱早在2015年1月就向單位領導請假,要求春節期間休年假回家過年,此后請事假至2月28日,再將她3月正常休的4天休息日連休至3月4日。誰知單位解除了她的勞動關系。
簡女士說,仲裁裁決后,公司又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仲裁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簡女士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17日,同年2月18日至24日系國家法定的春節假期,在此情況下,該公司以2015年2月18日至19日簡女士連續曠工兩日,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已解除勞動關系,簡女士明確表示沒有再到公司工作的意愿。據此,應視為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于2015年2月24日解除勞動合同,故簡女士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
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可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本案中,公司認可未支付簡女士2015年2月工資1916元,而其主張的曠工理由不能成立,罰款500元無事實依據。
綜上,海淀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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