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作如下理解:它不僅包括職工從事具體工作任務的時間空間,而且應當包括職工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受單位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時間和空間。因此為了滿足勞動者正常生理需要的就餐、休息等場所及這些場所通往工作場所之路都應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老張由于司機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在汽車上的駕駛時間,當然也包括為駕駛車輛做的輔助工作的時間,比如:等候發車、修理、保潔等準備工作的時間。所以老張是在值班時間,準備工作時突發疾病的,其發生的傷害應當視同工傷。
爭議焦點
老張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視同工傷的情形。
案情簡介
老張是陜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機,2014年12月26日早晨6點30分左右,老張出門前往公司,在電梯口突然暈倒,被送往臨近醫院救治,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早晨7點30分左右死亡。其女小張作為親屬,找父親生前單位維權,單位負責人告知單位為老張辦理了工傷保險,但單位認為老張不屬于工傷拒絕為其申報工傷。
老張和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且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平常的工作時間不定時并且經常值夜班跑車,聽其他工友說按照單位的工作排班時間安排,老張猝死事發時正好為工作時間,因為單位并沒有提供等候發車的休息室,所以司機們都是在家中等候發車。排班表顯示2014年12月25日15時至2014年12月26日9時屬于老張的值班時間。2014年12月25日,晚23點30左右,老張將所開大巴停放至公司辦公樓院內后,于凌晨1點30分左右回家等候再次發車,早晨6點30左右出門發車時突發疾病。
延安市人社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陜西省人社廳以“申請人舉證不足”為由,作出維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復議決定。最終,小張(死者之女)向新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要求依法撤銷延安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陜西省人社廳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判令延安市人社局重新依法作出工傷認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應當理解為,它不僅包括職工從事具體工作任務的時間和空間,而且還應當包括職工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受單位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時間和空間。從證據可知,老張系在排班工作時間,準備工作途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而被告認為老張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與事實不符。一審判決撤銷延安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陜西省人社廳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被告重新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延安市人社局不服判決,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接到生效判決后,延安市人社局認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終依法重新認定屬于視同工傷。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截止目前,該工傷認定結論已經完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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