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女,于1995年1月31日在某企業入職,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0月,在工作期間負傷,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享受了工傷醫療待遇,后鑒定為8級傷殘,享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至2012年9月,李某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李某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企業認為職工退休后不應再享受該待遇,雙方由此發生勞動爭議。
【爭議焦點】
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引起的典型案例。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于2010年12月20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因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的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工傷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已不具備再就業的法定條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四種情形中,并無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工傷職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夠享受相關的工傷醫療待遇,雙方的工傷保險關系并未終止。因此,即使勞動者退休后不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并不損害其醫療利益。
并且,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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