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在載客過程中被害身亡,是否屬于工亡?
作者: 傅小景、麥宇航 來源:中國就業網 發布時間:2018-04-13 12:56: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穆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以自有車輛投入營運,根據網約車平臺發送的約車信息自行接單。在一次載客過程中,他被歹徒殺害。為此,穆某家屬申請工亡認定,但由于穆某是否與網約車平臺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穆某家屬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最終,穆某未能被認定為工亡。
案例分析
勞動關系的認定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經濟關系),還應當存在人身關系(隸屬關系)。在勞動關系中,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外,勞動者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本案中,穆某的車輛是否營運,到哪里去,帶什么客人,接單還是不接單,是虧損還是盈利,網約車平臺所在公司并不過問。所以,本案中的穆某和網約車平臺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穆某也無法認定為工亡。
延伸思考
筆者認為,在這個比較極端的案例背后,是與“互聯網+”相關聯的新就業形態不斷出現的社會發展現狀。為了促進“互聯網+”靈活用工更好地發展,需要從各個層面破解新就業形態下的各種問題。包括,在立法層面,對涉及多個主體的復雜的勞動用工形式進行規范,構建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等多重勞動保障體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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