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謙律師:如確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從家中又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過程中死亡,其從突發疾病的時間到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的,應當視同工傷。
【案例】
張翼得生前是北京鐵路局石家莊工務段職工,2014年4月27日,因在單位值班時身體不適,于18點30分左右請假回家后吃了止疼藥感覺好些,就上床休息,張翼得之妻孫小妹做好晚飯后因張翼得已經睡著就沒有叫醒他吃飯和去醫院檢查。
次日早晨6點左右,孫小妹做完早飯后,發覺張翼得還沒起床,仔細查看沒反應,趕緊撥打急救中心120電話,6點4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醫護人員檢查后,告知張翼得已經死亡。
2014年5月29日,孫小妹就張翼得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廳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省人力社保廳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給孫小妹。
孫小妹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孫小妹不服,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并責令重新認定。
一審法院:張翼得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不能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該項規定了認定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
本案張翼得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并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請假回家休息,后被發現死亡,雖然其從身體不適請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發現死亡在48小時之內,但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
故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孫小妹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決,維持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孫小妹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如果去醫院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是工傷,但在家休息后死亡,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聯系。
本案中,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覺身體不適,請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發現死亡。上述情形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也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直接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因此張翼得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理據充分,應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申請再審: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雖然在家死亡,但與工作期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存在連續性和因果關系,怎么不能認定為工傷?
孫小妹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不清。張翼得的突發疾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病情惡化導致死亡與其2014年4月27日在工作期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存在連續性和因果關系。
一、二審法院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有誤,適用法律的前提錯誤,得出的結論必然錯誤。
最高法院:在回家之后死亡的,不屬視同工傷的適用范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案中,張翼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
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至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其下發的冀勞社辦[2006]137號文件相矛盾的問題,該文件僅為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故該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孫小妹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孫小妹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當事人系化名)
工作時間得病后,必須去醫院?
張士謙律師:不敢茍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看到了吧,沒有要求必須去醫院!如果沒有送到醫院就死亡呢,還算不算工傷?此條款的規定,意在發病后一定時間范圍內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絲毫看不出“要求去醫院搶救”的意思。誰在臆斷?
附一則地方工作會議紀要: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6]137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工作參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
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廳工傷保險處在秦皇島市召開了全省工傷案例分析會。全省11個設區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工傷認定的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對2005年以來各統籌地區工傷認定過程中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就工傷認定工作中對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問題研究了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職工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但在工傷認定實踐中,有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當時并未死亡,也沒有即刻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從家中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過程中死亡。會議認為,對于上述情形,如確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從家中又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過程中死亡,其從突發疾病的時間到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的,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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