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要旨
職工在履職中與他人發生糾紛,應當以適當的方法和手段達到履職目的。采取非正當的暴力方式履職,違背了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因此受到的傷害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行為,與正當履職受到暴力傷害有本質的區別,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
基本案情
原告:嚴樹松
被告: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馬鋼集團康泰置地發展有限公司
嚴樹松系馬鋼集團康泰置地發展有限公司門衛。2016年9月17日18時許,金某和其妻子印某駕駛汽車行駛至嚴樹松值班的門口時,嚴樹松以其未繳納停車費為由拒絕放行,雙方發生爭吵。印某將嚴樹松的茶杯摔碎,嚴樹松遂持一根鏈條鎖砸印某的肩部,金某見狀遂上前用拳頭擊打嚴樹松面部,致其鼻部受傷。
2016年11月25日,馬鋼集團康泰置地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嚴樹松的用人單位向馬鞍山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7年4月28日,馬鞍山市人社局認定嚴樹松在工作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爭吵,雖然起因于工作,但其所受傷害系因先攻擊對方而招致。性質上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因而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嚴樹松不服,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其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本案傷害事件發生過程中,印某將嚴樹松的茶杯摔碎,尚未觸及人身傷害,此時嚴樹松持鏈條鎖砸印某的行為已經超越履行正常職責或維護單位利益的目的。
履行職責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應以恢復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狀態為目的,并以適度的方法和手段達到該目的,行為不應超過合理、必要的限度,否則勞動者的嚴重不當行為會阻卻履行工作職責與受到暴力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導致其不被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
因此,本案嚴樹松受傷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其受傷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嚴樹松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嚴樹松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屬于工傷。適用該項規定的前提是正當履行工作職責,且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嚴樹松與印某夫妻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正當的方式來解決,嚴樹松采取非正當的暴力方式履職,不但違背了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而且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行為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行為,其所受傷害與正當履職受到暴力傷害有本質的區別。
若此類傷害認定為工傷,等于鼓勵職工采用非法方式履行工作職責,違背了法律禁錮“惡行”保護“善良”的基本法理,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認定為工傷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弘揚良好的社會風尚。
本案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正當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典型意義。
來源:安徽高院發布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8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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