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系某機械廠職工,因在工作中違章操作,造成右胳膊粉碎性骨折。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工傷職工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該機械廠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在立案審理后,判決機械廠承擔孫某工傷保險待遇。該機械廠服從判決,但按照該企業制訂的《企業職工獎懲辦法實施細則》中“職工違章操作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除按照實際損失全額賠償外,還需按照損失數額的1-5倍進行罰款”的規定,對孫某進行了處罰。孫某不服,認為既然對工傷職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就不可以對其進行處罰,遂于今年6月申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個月后,仲裁委依法駁回了孫某的請求。
工傷保險在工傷認定時對所發生的事故是不追究過失原則,也就是說即或有過錯也應該遵循無過失補償。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獲得規定標準的補償,只要事故發生,不論雇主或是雇員是否存在過錯,無論責任在誰,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那么,是不是“無過錯原則”就等于沒有責任了呢?回答是否定的。
工傷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監管不到位、操作疏忽、環境條件等多種因素造成,事故傷害不僅僅對傷者個人的身體心理傷害,同時也同樣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有的損失是無法挽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與個人,不但要教育警告等處理,同時還要賠償與罰款,重大事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由此,“無過錯”是對工傷情形認定后的待遇賠償,無過錯賠償不意味著對事故發生的免責,相反,對于發生的事故必須認真調查,分析原因,查明責任,吸取教訓,必要時對事故中所應負的責任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生產性工傷事故,而能否得到工傷賠償,關鍵是要區分傷亡事故是過失還是故意行為所致。如果屬于前者就能享受工傷待遇,而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故意行為都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因此,正確理解和運用工傷事故中“無過錯原則”,對于加強工傷預防和保障職工安全健康、增大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者:程衍龍/湖北省通城縣醫療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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