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并辦理了社保,結果發生工傷了,能不能用他人的名義報銷相關待遇……
案情簡介
張蘭花,女,1983年9月出生,湖南省桂陽縣人,縣居住在贛縣茅店鎮義源村老屋組,2008年8月初,其借用張金紅身份證進入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上班,從事查縫工作,并以張金紅的身份與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以張金紅的名義在贛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辦理了工傷保險。2008年11月4日上午7:30分左右,張蘭花在從其住處贛縣茅店鎮義源村老屋組去公司上班的途中,與贛B16875的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上肢損傷、頭皮撕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贛南師范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治療,于2009年1月7日出院,共住院68天,共花去醫療費用37051元,出院診斷建議安裝假肢。據此申請人仲裁請求,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處理結果
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張蘭花隱瞞真實身份故意告知虛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進入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工作 ,屬欺詐行為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項 “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 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確立無效。”第28條“勞動合同被確立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價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規定,認定張蘭花與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無效,但張蘭花與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下發了贛勞仲案字〔2009〕4號仲裁書下達裁決書。裁決書下達后,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不服,向贛縣人民法提起訴訟,贛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贛民一初字第297號民事裁決,確認張蘭花與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不服,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提起上訴,2009年11月26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作出(2009)贛中民三終字第457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民事判決。2009年12月25日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定張蘭花為工傷。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不服,向贛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10年5月31日贛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贛市府復字〔2010〕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贛市勞社傷認字〔2009〕第30號工傷認定決定。工傷保險基金根據規定,以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工傷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010年8月張蘭花向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支付工傷待遇,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
評析
員工入職應該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用員工提供的身份證信息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在職期間,如員工發生了工傷,就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為張蘭花繳納了社會保險,但由于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為張蘭花辦理社會保險時是用張蘭花提供的別人的身份證辦理的。工傷保險基金根據規定,以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綜合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就應該由贛州福珍針織有限公司承擔李某的工傷賠償責任。
員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或假的身份證入職,發生了工傷,即使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由于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此,很多用人單位肯定覺得冤枉。我單位非常正規的按照法律規定規范地用工——跟員工簽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發生了工傷及時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結果由于員工個人的欺騙行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證,導致保險不予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這個過錯應該在員工方,怎么還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的責任呢?國家有關部門出于各種考慮制定了法律法規,對于本案中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我們用人單位要做到規范用工、防范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用工過程中各種情況的合法操作,這樣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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