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問:仲裁機構是否可以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答:不可以。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4年1月1日進入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5年,約定崗位為工程師,約定每月工資3500元。后因工資待遇調整,雙方一直未達成一致,導致矛盾激化。張某繼續工作至2018年4月底,在未說明原因的情形下于4月30日離開單位。6月25日張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1、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請求仲裁委裁決解除其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2、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7500元。
爭議焦點
“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否屬于仲裁的受理范圍,這也是在庭審時雙方代理人的爭議焦點。
裁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仲裁委認為
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程序而直接提請爭議仲裁,仲裁委不宜直接裁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根據雙方的自治意思經平等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屬于法定單方面解除權。該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依據勞動者的單方面要求即可成立。
在相關勞動爭議案件中,申請人應當先履行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外),之后主張經濟補償即可。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的受案范圍包括 “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是指基于解除勞動合同這一事實而產生的爭議。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用人單位提出,而非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方—仲裁機構提出。除根據第二款規定情形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外,勞動者應當履行告知程序。
文| 王婷婷/四川省綿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8704.html
上一篇: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農民,是否具備認定工傷主體資格?
下一篇:保姆工作時摔傷,雇主是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