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構筑誠信規范的勞動關系,建設和諧有序的誠信社會,弘揚公平公正的憲法精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勞動法分會,于2018年12月3日共同舉辦了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與勞動關系誠信建設新聞發布會暨憲法開放日活動。北京高院發布了《勞動關系誠信建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二與此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的25條引發熱議。
一、觀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關系誠信建設十大典型案例》(于2018年12月3日公布)案例二: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無效,用人單位仍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于2017年4月24日公布)第25條: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二、理由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案例二與《解答》第25條具有引導性,因社會保險屬于公法范疇,要依法給予保障。案例二與《解答》第25條均是在勞動者誠信與勞動社會保障的保護上作出了保護后者的衡量,即勞動者社會保險(保障)優先。目的是杜絕類似的約定(例如:農民買賣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
在其他情況下,還是強調誠信優先,有約定首先按約定,例如公布的其他案例與《解答》第22條(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特殊待遇的處理)屬于私法范疇的,倡導有約定的從約定。
1、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口頭或者書面約定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效力?
在工業革命之前,多數人的日常生活緊緊圍繞家庭及當地的密切社群,其所在的家庭及社群通過相互扶助的方式抵御疾病、衰老等自然風險。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勞動力脫離原來的社群,加入到工業化大生產中。因工業社會風險的集聚,勞動者在高速、高溫、井下、毒素等惡劣工作環境中承受著難以控制的各類風險,勞動者在因工遭受傷害后面臨著舉證不能和執行不能的現實困難,且訴訟成本過高、過程漫長,讓勞動者難以及時獲得的救助和賠償。以往通過自救或者社群內部互助的方式抵御、化解自然風險的能力,已遠遠難以與勞動者承受的工業化風險相匹配。勞動者因工業化遭受的傷害所產生的個體問題日積月累,逐漸發展為整個社會不能忽視的問題。在保險制度和理念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社會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社會管理機制被歐洲各國采納,相關法律規范和制度逐漸完善,社會保險已成為普遍公認的平抑社會波動和維護構筑社會安全秩序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我國積極借鑒國外社會保險制度的先進經驗,從立法、行政執法、社�;鸬榷喾矫鎸ι鐣kU事業建設給予高度重視,社會保險也已成為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和推進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參加社會保險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法律義務。我國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保險性和強制性特征,社會保險力求以全體社會成員為保險對象,為社會多數人謀求福利,需要社會成員積極參與社會保險,通過依法繳納一定保險費用的方式參與到社會保險保障體系內,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良性發展。被保險人通過承擔保險費用分擔風險,其所承擔費用與面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對價性,如果被保險人隨意不參加社會保險,將削弱社會保險為全體成員提供保障的社會性目的,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保障水平,因而社會保險制度需要法律的強制力為后盾。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加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者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不在其權利自由處分范圍之內,其與用人單位關于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不僅有損其個人社會保險利益,也侵害了全體社會的整體性利,違反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否支持?
有觀點認為,勞動者違背誠實信用,不予支持。
還有觀點認為,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理由如下:
1)勞動者雖違背了此前的約定,但該約定內容因違法而自始無效,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具有約束力。
2)誠實信用原則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形成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預期,該原則不適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社會保險公共利益的情形。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達成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時,即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形成合理合法預期利益的事實基礎,不能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讓用人單位免于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律責任。
3)用人單位明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仍協助勞動者實現違法目的,存在明顯惡意和過錯。
4)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同時,用人單位也逃避承擔社會保險費中由單位應承擔的部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作為違法受益主體,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次案例二與《解答》第25條,采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保險屬于公法的調整對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權自由處分。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該條款從法益保護上選擇優先保護社會保險秩序,具有規范和指引作用。
來源丨法語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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