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某上班途中遭遇對方全責的交通事故,致大腿受傷,后又誘發冠心病。他在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決定書最終認定大腿受傷系工傷,對事故誘發的冠心病未認定為工傷。胡某以對冠心病未認定為工傷不符合事實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近日,上海一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關聯度較低的交通事故間接誘發疾病,不應認定為工傷,駁回其訴請。
胡某與上海某勞務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胡某被勞務派遣至某客運公司,從事公交汽車駕駛員工作。2013年1月19日,胡某在上班途中發生對方全責的交通事故,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為“右大腿外傷”。當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轉入中山醫院就醫診治,同月26日出院,診斷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2013年4月,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認為本次交通事故與冠心病急性發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2013年6月,客運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就“間接因果關系”的關聯度向鑒定機構發函征詢意見。鑒定機構回函表示,本次交通事故外傷使被鑒定人原有潛在病理基礎的心臟癥狀凸顯,如若不存在原有冠狀動脈狹窄,則本次交通事故單獨損傷在正常情況下不至于引起冠狀動脈血管的破裂,而若不存在本次外力作用,則目前后果需要相當時間或需要其他因素參與作用。據此,本次交通事故對被鑒定人目前后果起外傷性誘發作用,參與度為10%-15%。
據此,人社部門于同年8月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胡某于2013年1月19日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傷”的傷害屬于工傷。
胡某認為,其在此次事故之前沒有任何冠心病病史,如果沒有此次事故,其可能在很久以后才會有誘發冠心病的概率或者需要其他因素參與才會誘發。鑒定意見明確了其冠心病與此次事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認定工傷決定書對事故誘發的冠心病未認定為工傷不符合事實,故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胡某訴請。胡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傷”為何能認定為工傷,誘發的冠心病又為何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此,本案二審主審法官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己方無責的交通事故,根據上述規定,胡某因此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誘發的冠心病急性發作,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產生或與交通事故存在較大的關聯,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問題所導致,交通事故與其冠心病發的關聯度僅為10%-15%。因此,人社部門將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傷”認定為工傷,而未將其在交通事故后誘發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為工傷認定,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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